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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法》作为电力行业的基本大法,是指导电力行业发展的基础和关键。但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前进,敦促《电力法》改动的声音也持续了多年。那么,《电力法》从问世之日起,经历过怎样的改动呢?(电联新的媒根据网络资料整理)1995-1996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1995年12月28日通过,自1996年4月1日起实施。2009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改动部分法律的要求》修正。
将下列法律和法律说明中的接管改动为征税、接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十六条将下列法律中的依照刑法第条的规定、比照刑法第条的规定改动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将下列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要求中提到的治安管理惩处条例改动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条2015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改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要求》第二次修改,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公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其中有关工商登记前置审核的规定做出改动:删掉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中的供电营业机构所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发给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2016国务院法制办向报送征询《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送审稿)(修改建议稿)》意见。2018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要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做出改动。将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改动为:供电营业区的成立、更改,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和管理权限,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电力业务许可证》。
供电营业区成立、更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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